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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救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救字第63號聲 請 人 陳志鴻相 對 人 游雅惠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4年度家親聲抗字第40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80號裁定准許,有該裁定在卷可參,嗣聲請人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原審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抗告程序,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重珍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