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83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黃惠理代 理 人 張琇惠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文德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9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8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