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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許麗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業經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此於聲請書記官迴避之情形,亦同。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承辦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審判長法官黃裕民、受命法官姚重珍、陪席法官翁健剛(下稱合議庭法官)及書記官王小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法聲請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許麗玲聲請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號事件合議庭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惟該事件業經合議庭法官於114年1月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合議庭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於法自有不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可若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