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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葉瑞英

葉瑞芳上列聲請人與黃石妹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惟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然聲請人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所遺遺產價值應係18,663,007元,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即應繼分5分之2,以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465,203元(計算式:00000000×2/5=0000000),是聲請人應納裁判費僅74,953元,核計溢繳25,2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返還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前與黃石妹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時主張之遺產價額為18,663,007元,依聲請人應繼分2/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465,203元(計算式:00000000×2/5=0000000),應徵之裁判費為74,953元,聲請人前繳納裁判費100,000元,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25,047元(計算式:100,000元-74,953元=25,04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退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