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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繼承人 陳茂海(亡)

生前住所:桃園縣○○鎮○○里00鄰○○路000巷00號8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6年度繼字第442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茂海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96年度繼字第44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帳務明細、信用卡契約書為憑,是以聲請人已釋明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