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趙學文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趙學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趙學文之遺產負擔。理 由

一、(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又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再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學文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有大陸地區人民趙長桂聲明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故請准聲請人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趙學文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暨登記謄本、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本院114年4月23日桃院雲家暑113年度司聲繼22字第1142001528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二)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自應將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0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0 東隆段459地號土地 同上 0 東隆段247建號建物 同上 0 東隆段276建號建物 同上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