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40號聲 請 人 林伯鴻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㈡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
㈢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略)。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之1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