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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蘇淑貞關 係 人 張理荃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嫻共 同非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李欣儒關 係 人 張博崴非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複 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187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萬8,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187號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即關係人A03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爰聲請裁定酌給酬金3萬8,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已與關係人A03、李家嫻、A01等人進行會談,並提出程序監理人報告,而其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等亦有詳細會談時間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件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執行地點、執行內容,並考量聲請人進行訪視之次數、撰寫報告及事件繁簡程度,以及本院通知關係人A03、李家嫻、A01等3人(下稱關係人A03等3人)具狀表示意見,其等均同意聲請人之聲請(見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卷第224頁、第229頁反面)等情,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應酌定為3萬8,000元。

四、又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程序費用之一部,自屬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187號裁定主文第5項所示程序費用之一部,爰不另為分擔比例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