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代 理 人 顧育先相 對 人 許孟義(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許孟義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孟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孟義(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大陸來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90年2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聲請本院准以92年度家催字第140號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茲因聲請人之遺產僅有不動產,而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每年需維持屋況妥善,所需支出之維持費用至民國114年9月1日現金收支為負新臺幣8,345元,故請准聲請人依退輔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清償債務後解繳國庫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個人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92年度家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登報資料、無人聲明繼承名冊資料、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之職務,惟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無法用以支付系爭不動產之相關稅捐及規費,致積欠債務未清償,而有變賣系爭不動產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苐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偉音附表:
⒈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60分之10。
⒉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