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址同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㈡提出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均勿略)。㈣具狀陳明並特定本件聲請命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相對人」為何人。
三、另補充說明:若聲請人有委任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並釋明代理人是否為律師,或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何項資格;若資格不符,則本院不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之1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