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址同上相 對 人 向富豪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向華敬)事件,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當事人及代理人之資格亦有未明之處。本院為此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㈠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㈡提出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登記資料。㈢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㈣具狀陳明並特定本件聲請命應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相對人」為何人。),並諭知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敘明若聲請人有委任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並釋明代理人是否為律師,或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何項資格,若資格不符,則本院不予許可等旨。
二、上開命補正裁定於115年1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件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之1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