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朱品潔關 係 人 洪靖瀅(原名洪婉珍)非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關 係 人 葉繼舟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萬8,0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選任為未成年人葉茂榮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並提出書面報告,爰聲請裁定酌給酬金4萬3,437元等語。
三、經查:(一)聲請人已對關係人A01、A02及未成年人葉茂榮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而其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等亦有詳細費用明細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件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執行地點、執行內容,並考量聲請人進行訪視之次數、撰寫報告及事件繁簡程度,認本件程序監理人酬金應酌定為3萬8,000元。(二)本院通知關係人A0
1、A02具狀表示意見,其等均同意聲請人之聲請,有其等陳報狀附卷足參。惟程序監理人每人每一審級之酬金於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業如前述,而觀諸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考量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當事人或關係人負擔之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免增加當事人或關係人過多負擔,參考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標準第1條規定,並考量事務繁簡之性質,以5,000元及前開標準最高數額即3萬8,000元額度內,由每一審級法院酌給之。從而,聲請人主張逾3萬8,000元額度之酬金,於法無據。
四、又程序監理人之酬金為程序費用之一部,自屬本院111年度家親聲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主文第2項所示抗告程序費用之一部,爰不另為分擔比例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李佳穎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