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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黃宥勝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