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黃宥勝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