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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黃宥勝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聲請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2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王兆琳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