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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護字第 2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2156號聲 請 人 高秋涵被 害 人 A04

A02A06相 對 人 李嘉郝上列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57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被害人A02、A06、A04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錄: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法條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第2 條(用辭定義):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本院前於114年9月3日所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57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菁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