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2169號聲 請 人 葉怡均被 害 人 A02相 對 人 陳榮顯上列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9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附錄: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法條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之處罰):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
本院前於114年10月17日所核發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9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珮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