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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A04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3間聲請改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