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聲 請 人 丙○○
丁○○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戊○○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本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屬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等規定,應徵收費用共新臺幣4,000元。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未繳納上開費用,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4年7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114年7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