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及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