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抗 告 人 A03相 對 人 A01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A01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