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9號抗 告 人 A03上列抗告人於相對人A002間請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