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A002相 對 人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A002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一一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應自一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一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以前,給付聲請人A01扶養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並於本裁定確定後,如遲誤一期之履行,其後之六期(含遲誤之該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亦已到期。
三、相對人應自一一五年六月一日起至聲請人A01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以前,給付聲請人A01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並於本裁定確定後,如遲誤一期之履行,其後之六期(含遲誤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亦已到期。
四、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五、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及聲請人A002各負擔二分之一。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A002與相對人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A01(民國000年0月
00日生),相對人於113年9月27日認領聲請人A01,並約定由聲請人A002單獨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A01之權利義務。
㈡相對人自聲請人A01出生後,即未給付任何扶養費予聲請人,
而由聲請人A002代墊,聲請人A002自A01出生日(113年5月14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獨自扶養A01而支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55,415元(如附表),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A002所支出金額之半數177,708元。㈢聲請人A002現職為職業軍人,平日須居住在軍隊內,未成年
子女A01需委由保母24小時照顧,每月保母費3萬元,加計未成年子女A01目前所需之嬰兒奶粉、副食品、尿布等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下簡稱「日常生活所需費用」),A01之每月扶養費用為5萬元,此應由聲請人A002及相對人平均分擔,故請求相對人按月給聲請人A01扶養費25,000元至A01成年之前一日止。
㈣並聲明:
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A002177,708元,及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相對人應自114年4月1日起至聲請人A01成年之前一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A01扶養費25,000元予聲請人A01並由聲請人A002代收,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聲請人A002與相對人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A01,相對人於113年9月27日認領A01,並與A002約定由A002單獨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A01之權利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戶籍謄本(本院卷第5至6頁)為證,堪信為真。
四、關於聲請人A002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⒈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父母對於未成年之
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69條前段、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自包括扶養在內;又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因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其代墊之應分擔扶養費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A01出生後,即未
給付A01扶養費,業據聲請人A002到庭陳述甚詳,而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故聲請人A002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關於未成年子女A01自113年5月14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下簡稱代墊期間)之代墊扶養費,自屬有據。
⒊聲請人A002主張:其於未成年子女A01出生後至提起本件聲請
前,所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如附表所示,惟經本院審查後認附表編號第1、2、4、12至23、64之項目,均屬於聲請人A002己身因生產、看診、坐月子所生費用,無法認定屬未成年子女A01之扶養費用;另編號第5之項目,為未成年子女A01出生前之支出,顯非扶養A01之費用,以上均應予扣除。準此,聲請人A002於代墊期間其支出的A01扶養費總額應為115,195元(計算式見附表)。
⒋復查聲請人A002於112年度、113年度所得總額為493,948元、
382,131元,名下有一房地、一輛汽車;相對人於112年度、113年度所得為623,733元、435,300元,名下無財產,此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8至53頁),由上開資料可知,聲請人A002與相對人之經濟能力相當,故認聲請人A002與相對人應平均分擔未成年子女A01之扶養費。
⒌依上述,聲請人A002於代墊期間所支出之A01扶養費115,195
元,應由相對人分擔其中2分之1,依此計算,聲請人A002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之不當得利金額為57,598元(計算式:115,195元×1/2=57,5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聲請人A002請求相對人給付57,598元及自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4月10日起(見本院卷第32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關於聲請人A01請求相對人給付將來扶養費部分:㈠查聲請人A01為000年0月00日出生,為稚齡幼兒,相對人既為
聲請人A01之父,依法自須對聲請人A01負擔扶養義務,故聲請人A01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核無不合。
㈡扶養費究以多少為適當,衡諸常情取據困難,實難作列舉的
計算,依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上開消費支出已包括一般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費用(食品飲料、衣著鞋襪、水電費、燃料動力、家庭器具設備、醫療保健、交運輸、娛樂教育文化及雜項等消費性支出),上開項目已包括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解釋上自可作為本件扶養費用之計算參考。查聲請人A002主張:其工作為職業軍人,平日無法返家,又無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A01,故於聲請人A01滿2歲上幼兒園即115年5月31日前,聲請人A01需全日交由保母照顧,保母費用每月為3萬元等語。本院斟酌聲請人A002為職業軍人,依其工作性質,確實有於夜間無法照顧子女的特殊性,衡情,上開保母費之支出確屬必要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又聲請A002另主張:合計保母費及A01日常生活所需費用,未成年子女A01每月所需扶養費用共為5萬元等語(亦即未成年子女A01除保母費外之其餘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為每月2萬元)。本院審酌聲請人A002前開主張之未成年子女A01日常生活所需費用為2萬元,低於113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25,718元,衡情,尚屬合理。綜上,本院酌定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A01就讀幼兒園前),聲請人A01每月之扶養費用為5萬元,應由聲請人A002與相對人平均分擔,故聲請人A01於上開期間得向相對人請求之扶養費為25,000元(計算式:50,000元×1/2=25,000元)。
另自115年6月1日起,聲請人A01已就讀幼兒園,不須再支出保母費,參酌113年度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5,718元,並考量A01日後成長、就學所需,本院認聲請人A01自115年6月起每月所需扶養費以25,718元計算為適當,並應由聲請人A002與相對人平均負擔,故相對人自115年6月1日起至聲請人A01成年之前一日止,應給付聲請人A01之扶養費為12,859元(計算式:25,718元×1/2=12,859元)。又法院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固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此為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惟聲請人請求之金額如超過法院所命給付者,為明確裁判所生效力之範圍,使受不利裁判之當事人得據以聲明不服,並利上級法院特定審判範圍及判斷有無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據此,就聲請人逾上開數額之請求部分,應予駁回,爰於主文第四項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㈢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
,關於命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本件命相對人分期給付未成年子女A01扶養費,係屬定期金性質,因子女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子女生活所需之費用,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應以給付定期金為原則,而為恐日後相對人有拒絕或拖延之情,爰併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命相對人按月於每月5日以前定期給付,且如遲誤1期之履行,其後之6期(含遲誤之該期)視為亦已到期,以維子女之利益。惟因本裁判尚未確定,上開「如遲誤1期之履行,其後之6期(含遲誤之該期)視為亦已到期」之諭知(下簡稱「其後6期視為到期」),須待「本裁定確定後」,相對人有逾期未給付扶養費情形,始有「其後6期視為到期」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附表:聲請人A002主張代墊扶養費期間之支出項目及金額編號 日期 費用項目 金額 (新臺幣) 本院判斷 1 113年5月13日至6月13日 月嫂 60,000元 此屬於聲請人A002己身因月子、生產、看診所生費用不得計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2 113年5月13日至6月30日 月子餐 50,000元 3 112年12月4日至113年6月 嬰兒床(二手) 1,000元 1,000元 嬰兒電動搖床 1,500元 1,500元 奶瓶消毒鍋 1,400元 1,400元 嬰兒被袋 1,500元 1,500元 嬰兒安全提籃 800元 800元 嬰兒浴巾(大) 2,500 2,500元 嬰兒包巾 2,000元 2,000元 4 112年12月4日至113年6月 產檢計程車費 16,800元 此屬於聲請人A002己身因月子、生產、看診所生費用不得計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5 112年12月5日 新資生藥局 7,388元 此屬未成年子女A01出生前之支出,不得計入A01之扶養費用。 6 113年3月7日 晴天寶寶 5,537元 5,537 元 7 113年3月18日 卡多摩嬰童館八德店 656元 656元 8 113年3月18日 卡多摩嬰童館八德店 3,626元 3,626元 9 113年5月19日 卡多摩嬰童館八德店 3,499元 3,499元 10 112年12月26日 新資生藥局 2,700元 2,700元 11 113年5月27日 大溪藥局 788元 788元 12 112年12月4日 怡仁醫院(婦科) 830元 此屬於聲請人A002己身因月子、生產、看診所生費用不得計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13 112年12月5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4,450元 14 113年1月4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元 15 113年1月19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50元 16 113年2月19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 17 113年2月19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500元 18 113年3月18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元 19 113年4月6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元 20 113年4月20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700元 21 113年4月27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元 22 113年5月4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元 23 113年5月11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 200元 24 113年9月17日 大溪藥局 735元 735元 25 113年9月9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1,040元 1,040元 26 113年9月8日 大溪藥局 2,081元 2,081元 27 113年9月2日 大溪藥局 1.099元 1.099元 28 113年11月21日 三新二奧特萊斯股份有 3,318元 3,318元 29 113年11月11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7,194元 7,194元 30 113年11月4日 大溪藥局 1,199元 1,199元 31 114年2月26日 卡多摩嬰童館八德店 780元 780元 32 114年2月17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490元 490元 33 114年2月15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917元 917元 34 114年2月15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14,627元 14,627元 35 114年2月12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945元 945元 36 114年2月8日 大樹藥局 1,434元 1,434元 37 114年1月30日 大樹藥局 1,199元 1,199元 38 114年1月22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1,199元 1,199元 39 114年1月19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2,490元 2,490元 40 114年1月14日 大樹藥局 390元 390元 41 114年1月13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198元 198元 42 114年1月19日 蝦皮拍賣 475元 475元 43 114年3月2日 晴天寶寶 2,121元 2,121元 44 113年12月30日 大樹藥局 410元 410元 45 113年12月18日 卡多摩嬰童館龍潭北龍店 1,093元 1,093元 46 113年12月16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6,210元 6,210元 47 113年12月13日 大江購物中心 398元 398元 48 113年6月11日 大溪藥局 150元 150元 49 113年5月6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1,681元 1,681元 50 113年8月20日 大溪藥局 1,557元 1,557元 51 113年7月7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1,396元 1,396元 52 113年10月28日 大溪藥局 923元 923元 53 113年10月23日 麗嬰房 2,169元 2,169元 54 113年10月22日 大溪藥局 399元 399元 55 113年10月18日 大溪藥局 887元 887元 56 113年10月9日 大溪藥局 739元 739元 57 113年10月8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584元 584元 58 113年10月7日 大溪藥局 170元 170元 59 113年10月4日 大江購物中心 5,590元 5,590元 60 113年10月4日 大江購物中心 2,468元 2,468元 61 113年10月4日 大江購物中心 2,801元 2,801元 62 113年9月21日 大溪藥局 735元 735元 63 1113年9月12日 卡多摩嬰童館大溪店 3,980元 3,980元 64 113年5月12日至5月20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產婦收費 93,620元 此屬於聲請人A002己身因月子、生產、看診所生費用不得計入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65 113年5月12日至5月20日 惠生保安婦幼診所-新生嬰兒照顧 13,700元 13,700元 合計: 355,415元 115,19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