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70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