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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家親聲字第382號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甲○○○○○住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號6樓相 對 人 丙○○ 住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丙○○(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按相對人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分割登記事宜。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103年7月11日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親聲字第243號裁定選定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而相對人之外祖父傅錦秀於114年1月25日死亡,相對人之母傅怡芳業於108年3月2日死亡,相對人因此代位繼承傅錦秀之遺產,經相對人及其餘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就傅錦秀之遺產依遺產分割協議遺產分割,相對人依據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此聲請許可處分附表所示相對人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傅錦秀112年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相對人、傅錦秀及其餘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件為憑,堪信為真。而依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之內容,相對人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後分別共有不動產,對於未成年人無不利之情事,分割方法堪認可行。從而,聲請人為辦理遺產繼承事宜,聲請許可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處分相對人繼承取得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分割協議書所載動產部分:然依上開說明,監護人僅於「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之行為時,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至上述列舉以外之法律行為,則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之規定辦理即可。聲請人聲請代為依分割協議書內容處分傅錦秀所遺之現金、股票、機車,並非前開規定所列舉之不動產,聲請人本得依民法第1101條第1項之規定自行處分,要無依同法第1101條第2項聲請法院許可之必要。是以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傳哲附表:編號 財產種類 坐落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419.31平方公尺 3/20 2 土地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173.66平方公尺 1/2 3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 6,494平方公尺 1/4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