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39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本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3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