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02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