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40號聲 請 人 A01
A0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