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之生父已過世。在生父過世前,曾告知聲請人之母A02小孩均要改為父姓,惟聲請人之父親欄記載為空白,希望有機會再重新認領,改從父姓「林」等語。並聲明:請准聲請人變更姓氏為父姓「林」。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查,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知,聲請人之生母為A02,惟父親欄為空白,亦無認領之記載,已難認聲請人已經其生父認領。又經本院依法通知聲請人及聲請人之生母A02到庭,惟聲請人之生母A02未到庭,亦未具狀陳述意見,是難認聲請人已經其生父認領,從而聲請人主張其生父過世而依民法第1059條第5款之規定,變更從父姓「林」,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倘依法請求其生父之繼承人認領後,自得再行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