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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50號聲 請 人 A01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父親於臨走之前,告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小孩都要改為父姓,戶口名簿上聲請人父親記載為空白欄,想說有沒有機會再重新認領父親的名字,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並聲明:請准聲請人變更姓氏為父姓「A」。

二、經查: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佐,然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母親為A02(即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之父親欄為空白,亦無認領之記載,是無以逕認聲請人之父為何人,亦無以遽謂聲請人之父姓為「A」。又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陳述意見。是聲請人之父為何人,聲請人之父姓為何,均有未明,則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倘聲請人認有提起認領之訴及請求變更姓氏之必要,自允宜先另依法提起認領之訴,並參酌民法第1059條、第1059條之1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父母之一方死亡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等規定,請求變更姓氏,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