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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78號聲 請 人 A01兼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法應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惟聲請人未予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