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成年子女扶養費,然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繳納聲請費用300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予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未繳納聲請費用,有本院查詢簡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是其聲請顯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敬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