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0號抗告人 即聲 請 人 A01相 對 人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依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