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0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