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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20號聲 請 人 A01

A02相 對 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1、A02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A02(下合稱聲請人)與黃聖方(即聲請人手足,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免除其對相對人A03所負扶養義務)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洪美華結婚後沉溺賭博,未有穩定工作,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屢向聲請人之母索取金錢或拿取家中財物,甚竊取聲請人之紅包,流連賭場而積欠賭債,並有債主上門討債,若聲請人之母未依其願給予金錢,相對人即大吵大鬧,聲請人A01甚受殃及遭受責打,聲請人自幼在此不安穩之環境成長,上開情形於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離婚後亦然。因相對人未穩定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聲請人之扶養費,是聲請人成長所需皆係由聲請人之母獨力負擔,或由外婆及阿姨資助,聲請人之母因需工作,故聲請人A01於幼稚園中班時與妹妹黃聖方至爺爺家居住,聲請人A02於幼稚園小班時至外婆家居住,聲請人寄人籬下,聲請人A01甚因此受暴。詎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後,仍屢向聲請人之母索取金錢,或經聲請人之母向聲請人索討錢財,若不遂其所願,即鬧事或向聲請人之鄰居散佈不實謠言,聲請人A01已為相對人墊付多年之健保費,聲請人之母不堪其擾,為此乃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在案。又相對人近年因病需要醫藥費,已不能維持生活,並由聲請人二姑代墊費用,聲請人二姑已表明不願繼續負擔相對人開銷,並希望由聲請人及聲請人之母負擔。因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且聲請人A01現身體狀況不佳,生活難以自持,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聲請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答辯或為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負擔扶養義務者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6條之2、第1117條、第11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㈡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兩造戶籍謄本、相

關繳款憑據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在卷可稽,並有證人即聲請人之母洪美華於本院之證述可佐,又有臺中○○○○○○○○114年12月10日中市北戶字第1140007167號函暨所附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離婚登記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護字第23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相對人刑事案件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依上揭兩造戶籍謄本、相關繳款憑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相對人刑事案件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及證人洪美華於本院之證述,可知相對人現已不能維持生活,有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必要,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本負有扶養相對人之義務。惟依上揭離婚登記資料、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護字第23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證人洪美華於本院之證述,可知相對人於聲請人未成年時,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相對人既為聲請人之父,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聲請人本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起,無正當理由未盡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其等實質上已無親子之互動,現如仍令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有違事理之衡平,而有失公平。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