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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聲 請 人 A01

A02A03兼法定代理人 A0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8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三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至三名子女成年之日止,其請求之扶養費總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惟未滿10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