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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699號聲 請 人 A001代 理 人 A02相 對 人 A03

A04A05A06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費用1,5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第26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3,000元,該裁定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證,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曾仲瑜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