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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未成年人鍾佳渝(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母姓「王」。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1、父母離婚者。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二)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同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之1亦定有明文。故法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自應審酌子女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保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未成年子女鍾佳渝(下逕稱鍾佳渝)之母,因鍾佳渝之父鍾明輝已死亡多年,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聲請宣告變更鍾佳渝之姓氏為母姓「王」等語。

三、經查:(一)鍾佳渝之父鍾明輝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死亡,因聲請人於107年8月29日經本院裁定停止親權,從而與鍾佳渝同居之外祖母乙○○依法當然為鍾佳渝之法定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及乙○○到庭陳明,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結果及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二)又乙○○於本院訊問時稱:其知悉聲請人有提出本件聲請,其贊成鍾佳渝改姓「王」,因為鍾明輝那邊之親屬自105年起至今不曾與鍾佳渝聯繫,且聲請人近年改變很多,也有好好照顧鍾佳渝等語。(三)本院審酌鍾佳渝自幼由聲請人及乙○○照顧至今,與聲請人之親情聯繫較為緊密,與父鍾明輝之親屬則無聯繫,復於本院訊問時明確表示其希望姓「王」之意願等語,堪認鍾佳渝之姓氏如變更與母親即聲請人相同,可使其對母親及母姓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有利於人格及身心之健全發展,符合鍾佳渝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鍾佳渝之姓氏為母姓「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