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乙○○法定代理人兼 聲請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及未成年子女日後之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