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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鍾嘉宇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具狀補正⑴原告對「每位被告」主張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⑵針對每項聲明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原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具狀補正⑴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被繼承人姓名、及該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中請詳列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姓名、及該些人名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⑵請提出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遺產清單(如遺產中有不動產,並應提出全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下列事項,請依法補正: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補正本件「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每位被告應為何種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或是確認何種法律關係,請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如原告聲明係請求金錢給付,應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具體金錢金額、如聲明係請求被告就不動產所有權塗銷登記或移轉登記,應具體表明該不動產之地號及建號)。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針對上開「

每項聲明」原告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註:請說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種法律關係、或請求權依據之法條)。

三、原告於114年6月24日書狀記載:原告請求確認就遺產有繼承權,惟未說明原告主張就何人(何被繼承人)之何遺產享有繼承權,請具狀補正:⑴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被繼承人姓名及該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中請詳列該被繼承人之「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姓名,及該些人名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⑵請提出原告主張享有繼承權之遺產清單(如遺產有不動產,並應提出全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