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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 告 甲OO上列當事人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06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第77之2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

二、本件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具狀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請求聲明:被告應立即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萬9,274元等語。核屬家事訴訟事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本件聲明訴之利益為132萬9,2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

惟原告僅繳納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