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財簡字第5號原 告 陳筑君訴訟代理人 黃雅英律師被 告 高知浩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反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經原告擴張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700萬元,顯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兩造亦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