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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財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原 告 厲澤榮上列原告對被告葉曉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之具體金錢金額」,於法未合。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註:如原告尚不知正確金額,可先概估原告欲請求之最低金額,於日後訴訟期間尚可再擴張請求之金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