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陸許字第6號聲 請 人 黃莉蘋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訂有明文。(二)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1亦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然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書,致本院無從認可該判決,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附表: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