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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陸許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2015年2月5日結婚,後於2017年6月23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調解兩造離婚,為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前開民事調解書。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前開條文所謂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者,應以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為限,解釋上應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本件聲請人所請求認可者乃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區○○○○000000○0000○○0000號民事調解書,並非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揆諸上開條文規定,前開調解書並非法院裁定認可之範圍,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駁回之。又兩造既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成立,自可持前開大陸地區法院民事調解書、證明書、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書,逕向戶政機關申請離婚戶籍登記,毋須經法院認可,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