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366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自行到庭。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原告應自行到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