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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婚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婚字第437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9法庭開庭,原告應自行到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