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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小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小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楊志偉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小字第5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亦有明定。而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又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所列各款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蓋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此觀諸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僅有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規定甚明。另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前於民國111年4月23日向被上訴人購買之iphone 13 pro手機(下稱系爭手機),正常使用2年多後出現螢幕綠屏情形,應是螢幕設計有瑕疵,上訴人並提出新聞報導、手機維修店家之專業見解及網路上同款手機用戶之災情新聞等作為證據,足資證明系爭手機有螢幕瑕疵,然原審並未就此部分說明不採之理由,逕以系爭手機出現綠屏之原因諸多,尚無從單憑此認定系爭手機交付於上訴人時即存在設計、製造瑕疵而判決上訴人敗訴,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且原審逕以被上訴人於111年4月23日交付系爭手機予上訴人使用,系爭手機迄至113年9月間始發生綠屏異常,而推論恐係於上訴人使用期間因其他外力因素介入導致,並未說明上開心證形成所依據之證據資料,有違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4項、第46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顯有諸多違誤,於法尚有未合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萬9,200元,及自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上訴人雖執上詞提起本件上訴,惟其主張原判決未說明理由、判決不備理由之虞,核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上訴理由,依前開說明,難認係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況原審業以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系爭手機於111年4月23日交付予上訴人使用時即存有瑕疵,且系爭手機既能經上訴人正常使用逾2年以上,以此推論系爭手機於111年4月23日交付予上訴人時並無上訴人所主張之無瑕疵存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上訴人再予爭執,核屬指摘原審對於認定事實、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不當,揆諸前開說明,此本非屬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認其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此部分上訴即非合法。此外,上訴人復未表明原判決其餘部分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或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事實,自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上訴人既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第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既不合法,第二審訴訟費用2,250元即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依上揭法律規定,確定本件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25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仕弘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事件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