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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10號原 告 賴雋翔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被 告 馬鴻梅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呂文觀即鴻霖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