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4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邱韋平即韋柏工程行被 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4日114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4,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6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