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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建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本訴被告 藍月雲 住○○市○○區○○街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高華君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 倉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敏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建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之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33,84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15